《防腐木材生产规范》(GB 22280-2008)国家标准对防腐木材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有如下规定: 1、污水处理。生产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应全部回收,循环利用。 2、地面环境。防腐处理车间和滴液区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,并设立防腐处理液和废水收集装置,进行循环利用。 3、废渣。生产企业应设立防腐废渣收集装置,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,按规定集中收集处理。 4、除尘。对防腐木材进行机械加工,应按环保要求设立除尘装置,对加工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,按规定处理。 5、防腐剂包装物。包装物返还生产商前,应用合适的溶剂清洗干净,不应残留原液。清洗液应回收利用。包装物宜循环使用,不应用于其他用途,不能循环使用的,应按有规定处理。 (责任编辑:kevin) |